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0月14日犯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上易字第81號(一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自字第2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