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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136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6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等參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視為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6年8 月間犯毒品等3 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嗣執行後受刑人於民國93年2 月26日假釋,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仍在假釋中,依該條例第2 條第2 項規定,詳如附表編號2 、3 部分所處之刑,因符合該條例減刑之規定,而視為已依該規定減刑,而處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視為減刑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該視為減刑部分與不符合上開減刑規定之附表編號1 部分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啟造

法 官 黃壽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1363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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