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17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179號
- 被告
- 甲○○
- 被告
-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邱國逢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持有改造手槍罪及殺人未遂罪,均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5 月3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8 月3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8 月3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