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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遺棄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王憲義邱永貴張盛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何曜男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許芳瑞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遺棄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均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94條第2 項之遺棄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7 月20日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12月19日其等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2月20日起,均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張盛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遺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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