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06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0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另案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98號中華民國96年8 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2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1 項、第2 項、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經原審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9 月後,於民國96年8 月28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於96年9 月7 日具狀補提上訴理由狀,惟其上訴理由狀僅空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理由狀在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