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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06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莊秋桃陳箐范惠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0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另案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98號中華民國96年8 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2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1 項、第2 項、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經原審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9 月後,於民國96年8 月28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於96年9 月7 日具狀補提上訴理由狀,惟其上訴理由狀僅空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理由狀在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范惠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067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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