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14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1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34 號中華民國96年7 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560 號、21674 號、22354 、22913 號,併辦案號:同署95年度偵字第5892號、17956 號、2746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96年10月9 日收受原審法院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96年10月30日未予補正。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