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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14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周賢銳趙文淵黃仁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1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34 號中華民國96年7 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560 號、21674 號、22354 、22913 號,併辦案號:同署95年度偵字第5892號、17956 號、2746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96年10月9 日收受原審法院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96年10月30日未予補正。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黃仁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14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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