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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66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莊飛宗邱明弘黃憲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663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6號中華民國96年2 月5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92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2月14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扣除在途期間4 日,茲竟遲至同年3月2 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黃憲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耀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663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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