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66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663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6號中華民國96年2 月5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92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2月14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扣除在途期間4 日,茲竟遲至同年3月2 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