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蔡錫欽律師
蘇勝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7 月16日執行羈押,嗣於96年10月16日起第1 次延長羈押,至96年12月15日止第1 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