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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抗字第27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莊秋桃范惠瑩陳箐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276號

抗告人即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 月25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9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 項前段、第41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93號減刑裁定,已捨棄抗告,有其簽署之捨棄抗告權聲明狀可稽(見原審卷第末頁)其抗告權已經喪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抗告狀所述各情,抗告人即受刑人如認原審裁定有違背法令之情形,得向檢察官聲請提起非常上訴,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陳 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宗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抗字第276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