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136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等參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視為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6年8 月間犯毒品等3 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嗣執行後受刑人於民國93年2 月26日假釋,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仍在假釋中,依該條例第2 條第2 項規定,詳如附表編號2 、3 部分所處之刑,因符合該條例減刑之規定,而視為已依該規定減刑,而處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視為減刑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該視為減刑部分與不符合上開減刑規定之附表編號1 部分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