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4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年5月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最高法院以94 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795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0年1月4日修正、同年月10日公布施行、同年月12日生效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