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5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貳、參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壹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製造改造手槍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3 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2條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