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6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等參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等3 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附表編號1 之犯罪日期記載、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等之記載,以及編號3 之犯罪日期之記載,均有錯誤,應予更正為附表所載)。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