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0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0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
上列受刑人因收受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貳之收受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以與附表編號壹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收受贓物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之收受贓物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