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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1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1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重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 月6 犯重傷害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262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度偵字第2331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 條第2 項後段之重傷害罪,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啟造

法 官 黃壽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惠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1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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