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1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1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重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 月6 犯重傷害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262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度偵字第2331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 條第2 項後段之重傷害罪,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