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減為有期徒刑叄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 月12日犯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98 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469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7222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 條第1 項之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