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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5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5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強盜而故意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4年3 月5 日犯強盜而故意殺人罪,經本院以92年度重上更㈤字第47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27 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22784 號、85年度偵字第1520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2 條第1 項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但其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合於該減刑條例第6 條之規定,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2 款、第6 條、第8 條第1 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啟造

法 官 黃壽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5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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