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5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強盜而故意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4年3 月5 日犯強盜而故意殺人罪,經本院以92年度重上更㈤字第47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27 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22784 號、85年度偵字第1520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2 條第1 項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但其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合於該減刑條例第6 條之規定,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2 款、第6 條、第8 條第1 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