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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五)字第四七號

強盜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李春昌莊飛宗黃憲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五)字第四七號

上訴人
乙○○
即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右列被告因強盜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一日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第二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甲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黃英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李春昌

法官 莊飛宗

法官 黃憲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五)字第四七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殺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