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五)字第四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五)字第四七號
- 上訴人
- 乙○○
- 即被告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右列被告因強盜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一日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第二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甲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