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6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6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寄藏贓物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寄藏贓物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寄藏贓物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