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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4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王憲義邱永貴張盛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4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持有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持有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8 月15日犯持有毒品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4486號、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48 號(一審案號:94年度重訴字第123 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587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持有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張盛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47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