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0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0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5 月1 日至同年月18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834 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字第17729 號),判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 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 條 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