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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5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蕭權閔李嘉興吳進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5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投票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投票罪,就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12月25日犯妨害投票罪,經本院以93年度選上重訴字第2 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選偵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褫奪公權4 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有期徒刑部份已執行完畢,僅就宣告褫奪公權4 年部分聲請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4條、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吳進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57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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