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5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5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投票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投票罪,就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12月25日犯妨害投票罪,經本院以93年度選上重訴字第2 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選偵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褫奪公權4 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有期徒刑部份已執行完畢,僅就宣告褫奪公權4 年部分聲請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4條、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