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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0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曾永宗王伯文任森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0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高雄戒治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2 、3 、4 、5 、6 、8 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 、3 、4 、5 、6 、8 所載;附表編號1、2 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4 、5 、6 所載部分,與附表編號7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施用毒品等8 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3 、4 、5 、6 、8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7 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分別就附表編號1 、2 所載部分;附表編號4 、5 、6 、7 所載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上開2 定應執行刑部分與附表3 、8 部分,並非數罪併罰案件,應合併執行之,併予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條、第8 條第1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任森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0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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