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0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戒治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2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偽造署押等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署押等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本院93年度聲字第257 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