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持有手槍等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2 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所載,與附表編號3 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併科罰金貳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並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7年7 月間犯持有手槍、寄藏手槍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 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7 款、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