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 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1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1月間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2 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原不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7 款之減刑條件,但因受刑人於案發後93年11月3 日向承辦警員自首,合乎該減刑條例第6 條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1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8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