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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97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莊秋桃謝宏宗凃裕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9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865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8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審偵字第60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67 條前段、第362 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書狀所載意旨略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又主動交出甲基安非他命自首,態度良好,原審量處有期徒刑5 月,未審酌刑法第59條、第62條減輕,量刑過重等語。

三、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係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雖於犯罪未經發覺前自首而願接受裁判,依法予以減輕其刑,惟先加後減,原審均已審酌,並敍明被告欠缺戒毒之決心,惟念坦承犯行,又施用毒品乃對己身健康戕害,對社會損害尚非直接,又斟以被告家庭經濟狀況等各情,量處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核無不當。被告上訴意旨任意指摘,未具體敍明第一審判決之量刑,有何違背法律目的,違背內部性界限,或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公平正義原則,徒指量刑過重,尚非屬具體理由。其上訴顯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Q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凃裕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信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974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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