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10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一)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吳忠諺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2 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5 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8 月2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九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2 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2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