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10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莊飛宗蔡廣昇黃憲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一)字第108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吳忠諺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2 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5 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8 月2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九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2 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2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黃憲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108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