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95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9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屏東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87 號中華民國97年9 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1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 項、第2 項、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經原審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1 年,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3 月後,於民國97年10月3 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僅空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