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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12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王憲義邱永貴張盛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洪幼珍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持槍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5 月16日將之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2 月15日其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2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張盛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一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12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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