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14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所犯附表編號2 之罪,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刑,視為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所載,與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所犯附表所示盜匪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2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11年),因受刑人係屬假釋中之人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附表編號2之罪部分,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視為已依同條第1 項規定減其宣告刑。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