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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郭雅美莊崑山張意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所犯附表編號2 之罪,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刑,視為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所載,與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所犯附表所示盜匪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2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11年),因受刑人係屬假釋中之人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附表編號2之罪部分,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視為已依同條第1 項規定減其宣告刑。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張意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金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142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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