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165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及4 年8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7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8年12月5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