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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38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莊秋桃范惠瑩凃裕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8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販賣毒品等叄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叄年拾月,褫奪公權柒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販賣毒品等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執行後現假釋在外。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編號1 、2 之罪業經視為減刑,而聲請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凃裕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宗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383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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