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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再字第32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王憲義張盛喜邱永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3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823號中華民國97年2 月14日恐嚇取財等案件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04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59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邱永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翠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再字第32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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