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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3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蕭權閔李嘉興吳進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壹佰壹拾捌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等118 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㈠字第333 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2056號、第21686 號、第28582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吳進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余忠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39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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