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3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壹佰壹拾捌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等118 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㈠字第333 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2056號、第21686 號、第28582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