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9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5年度聲減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年底至93年9 月22日某時止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02 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0260 號、94年度偵字第2719號;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4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