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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9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王憲義張盛喜邱永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9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5年度聲減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年底至93年9 月22日某時止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02 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0260 號、94年度偵字第2719號;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4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邱永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翠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97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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