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25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252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民國○○年○月○○日生)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2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EB00000000號」,應予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為:「EB00000000號」,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法更正並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