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459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王憲義張盛喜邱永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4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80號中華民國98年3 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 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即98年5 月1 日)前提出上訴狀,但未於上訴狀敘述具體理由,經原審法院命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98年5 月19日由被告受僱人郭順和收領,有郵務送達證書附於本院卷可憑,被告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從而,上訴人即被告甲○○之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之20日內,亦未補提上訴具體理由,經原審法院限期命補正,亦未遵期補正,依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邱永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翠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459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