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03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036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2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7 月2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10月2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2 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2月2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2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