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蔡錫欽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1 月2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4 月2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4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