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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抗字第276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王憲義張盛喜邱永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276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減更3144號檢察官無庸換發指揮書之命令聲明異議,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 月30日裁定(98年度聲字第7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05號一案,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2 罪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1 年8 月確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固以97年度執減更3144號執行是項裁定,然因本件裁定之刑期(即殘刑3 年9 月又13日)已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執字第785 號、90年度執字第2836號、89年度戒(借)執更戊字第40號指揮書於93年5 月9 日執行完畢,有聲請人前案紀錄表及調閱之相關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3條第1 項後段意旨,本案既已執行完畢,檢察機關未准予換發指揮書,於法難稱未恰,因認聲請人請求換發減刑後之執行指揮書為無理由,裁定駁回聲請人之異議,固非無見。惟查,原裁定據以認定上開2 罪已於93年5 月9 日執行完畢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戒執更戊字第40號指揮書,卷內並無該執行指揮書資料;而依聲請人前科紀錄表之記載(本院卷前科表第15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戒執更戊字第40號之執行書,聲請人上開2 罪殘刑有期徒刑3 年9 月又13日,係於88年8 月24日入監執行,並接續執行他罪,刑期至114 年4 月7 日期滿。是聲請人上開2 罪是否已執行完畢?尚待查明,此關係聲明異議有無理由,為顧及當事人之審級利益,爰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詳查後,更為妥適之裁定。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第413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再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邱永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翠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抗字第276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