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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0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905號

聲請人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之減刑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又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分別於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犯罪日期,為附表編號1 、2 之犯行,並均經附表編號1、2 所示之案件判決確定,而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按「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核卷存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指揮書影本等資料,抗告人因犯原裁定附表一編號一、二、三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於八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入監執行,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假釋出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至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期滿。嗣因抗告人於假釋期間內之八十六年二月間再犯原裁定附表一編號四所示賭博罪,經撤銷假釋,並自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執行前案殘刑七年九月十六日,至九十五年十月三日執行期滿;復自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接續執行賭博罪所處之刑,九十六年四月三日執行期滿;再自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接續執行原裁定附表二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各罪應執行之刑,指揮書記載執行完畢日期為一0八年九月三十日。此項資料如果無訛,抗告人於八十六年二月間再犯賭博罪,其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既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修正施行前,依前揭規定,應依修正前之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且原裁定附表一各罪與附表二各罪係接續執行,似無從予以割裂,能否認原裁定附表一編號一、四所示二罪之刑已經執行完畢而不得減刑,仍有再事探求餘地」,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214 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聲請人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案件判決確定後,因接續執行,自81年4月26日起入監,至83年11月2日止假釋出監,嗣於假釋期間之86年6月起至86年7月5日止再犯本院86年度訴字第3099號確定判決所示之罪,上開假釋撤銷後,自88年8 月24日起入監執行3年9月13日之殘刑,嗣接續執行他罪至114年4月7 日止乙節,有上開聲請人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顯見聲請人上開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係發生在86年11月26日刑法第79條之1 修正施行前,依上開裁定意旨,聲請人於本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殘刑與他罪之接續執行係無從予以割裂,且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自應予以減刑。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       煙毒       │       煙毒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  有期徒刑3年4月  │              │
│                │  褫奪公權3年     │  褫奪公權3年     │              │
├────────┼─────────┼─────────┼───────┤
│犯   罪   日  期│   80.2~80.4.3   │   81.2~81.4.25  │              │
├────────┼─────────┼─────────┼───────┤
│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8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81年度偵字│              │
│年 度  及  案 號│第5553、6389號    │第10171號         │              │
├─┬──────┼─────────┼─────────┼───────┤
│最│法        院│  高  雄  地  院  │  高  雄  地  院  │              │
│後├──────┼─────────┼─────────┼───────┤
│事│案        號│ 80年訴字第1521號 │ 81年訴字第1717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80.9.30      │     81.6.30      │              │
├─┼──────┼─────────┼─────────┼───────┤
│確│法        院│  高  雄  地  院  │  高  雄  地  院  │              │
│定├──────┼─────────┼─────────┼───────┤
│判│案        號│ 80年訴字第1521號 │ 81年訴字第1717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80.10.28     │     81.9.5       │              │
├─┴──────┼─────────┼─────────┼───────┤
│所   犯   法  條│肅清煙毒條例9條1項│肅清煙毒條例9條1項│              │
├────────┼─────────┼─────────┼───────┤
│合於 96 年 罪 犯│   第2條1項3款    │   第2條1項3款    │              │
│減  刑  條  例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  有期徒刑1年9月  │  有期徒刑1年8月  │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褫奪公權1年6月  │  褫奪公權1年6月  │              │
│公  權   期   間│                  │                  │              │
├────────┼─────────┼─────────┼───────┤
│備            註│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05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