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抗字第27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276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減更3144號檢察官無庸換發指揮書之命令聲明異議,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 月30日裁定(98年度聲字第7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05號一案,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2 罪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1 年8 月確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固以97年度執減更3144號執行是項裁定,然因本件裁定之刑期(即殘刑3 年9 月又13日)已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執字第785 號、90年度執字第2836號、89年度戒(借)執更戊字第40號指揮書於93年5 月9 日執行完畢,有聲請人前案紀錄表及調閱之相關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3條第1 項後段意旨,本案既已執行完畢,檢察機關未准予換發指揮書,於法難稱未恰,因認聲請人請求換發減刑後之執行指揮書為無理由,裁定駁回聲請人之異議,固非無見。惟查,原裁定據以認定上開2 罪已於93年5 月9 日執行完畢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戒執更戊字第40號指揮書,卷內並無該執行指揮書資料;而依聲請人前科紀錄表之記載(本院卷前科表第15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戒執更戊字第40號之執行書,聲請人上開2 罪殘刑有期徒刑3 年9 月又13日,係於88年8 月24日入監執行,並接續執行他罪,刑期至114 年4 月7 日期滿。是聲請人上開2 罪是否已執行完畢?尚待查明,此關係聲明異議有無理由,為顧及當事人之審級利益,爰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詳查後,更為妥適之裁定。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第413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