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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32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32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胡玉桓

原處分機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88年執緝峻字第1016號之1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8年執緝峻字第1016號之1 執行之指揮應予撤銷。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以97年度聲減字第1905號、96年度聲減字第7829號裁定減刑如附表。其中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2 罪尚未執行完畢,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歷次執行指揮,始終誤認2 罪已執行完畢,受刑人以檢察官上述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向法院聲明異議,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更一字第1 號裁定撤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9年度戒執更戊字第40號執行指揮書,及以101 年度聲字第3950號裁定撤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8年執緝峻字第1016號執行指揮書在案。而檢察官復於民國102 年3 月14日換發88年執緝峻字第1016號之1 執行指揮書,仍認「本件於96年減刑生效前即已執畢」,其執行之指揮顯有不當,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9條之1 第5 項固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20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1 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即有二以上徒刑合併執行者,其係撤銷假釋而執行之殘餘刑期,應先執行完畢,再接續執行他刑。然為配合上開刑法第79條之1 第5 項之增訂,基於「不溯及既往」原則,刑法施行法第7 條之1 第2 項復明定:「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86年刑法第79條之1 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79條之1 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86年刑法第77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使在該項修正施行前,已經發生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者,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79條之1 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報請許可假釋所須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及假釋期滿之期間;不論假釋出監前所執行之期間是否已逾其中一罪之刑期,亦不論嗣後其假釋有無被撤銷,在合併計算之假釋期滿期間內,均應認為尚未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0 年台非字第9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胡玉桓(下稱受刑人)前因:①於80年間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之罪,經本院以80年度訴字第1521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褫奪公權3 年確定(附表編號1 );②81年間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之罪,經本院以81年度訴字第1717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褫奪公權3 年確定(附表編號2 )。上述二罪接續執行,於83年11月2 日假釋出監。於假釋期間復於86年6 月間至同年7 年5 日,先後犯③違反肅清煙毒條例之罪,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3099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褫奪公權3 年(附表編號3 );④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同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附表編號4 ),並定二罪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另於86年12月中旬至88年間5 月間,分別犯⑤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178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附表編號5);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1304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確定(附表編號6 );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0年度上更㈡字第198 號判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9 年確定(附表編號7 )。

㈡受刑人因於附表編號1 、2 所示2 罪假釋期間,故意再犯附表編號3 、4 所示2 罪,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3 年9 月又13日),於88年8 月24日入監執行,至93年5 月9 日(其中88年10月13日至88年11月12日,共計31日,係執行觀察勒戒之處分;88年11月13日至89年9 月15日,共計10月3 日,則係執行強制戒治處分),其後接續執行附表編號3 、4 、5、6 、7 所示各罪。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九十六年減刑條例)於96年7 月16日公布施行,附表編號1 、2 所示2 罪,復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905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褫奪公權1 年6 月)、1 年8月(褫奪公權1 年6 月)確定;附表編號3 、4 所示2 罪,則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829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1年8 月(褫奪公權1 年)、1 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 月又15日(褫奪公權1 年)確定;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82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並與附表編號6 、7 所示不得減刑之2 罪,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10月(併科罰金20萬元、褫奪公權9 年)確定。

㈢附表編號3 、4 之有期徒刑部分,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減更峻字第9571號執行指揮書所載,執行期間係自93年5 月10日至96年7 月16日應予釋放;附表編號5、6 、7 所示有期徒刑部分,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減更峻字第9425號執行指揮書所載,執行期間係自96年7 月16日至113 年5 月15日,罰金部分易服勞務,則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減更峻字第9425號之1 執行罰金易服勞役指揮書,執行期間係自113 年5 月16日至113 年11月11日。上開各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05號、96年度聲減字第7829號、98年度聲更一字第1 號裁定、101 年度聲字第3950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8年執緝峻字第1016號、第1016號之1 、96年執減更峻字第9571號、96年執減更峻字第9425號、第9425號之1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查,並經本院調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7800號、96年度執減更字第9571號、96年度執減更字第9425號、102 年度執聲他字第63號、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29號、101 年度聲字第3950號卷查閱無誤。

㈣依上述卷證資料,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2 罪,因撤銷假釋而應執行之殘餘刑期3 年9 月13日,其撤銷之原因事實係發生在86年11月26日刑法第79條之1 修正施行前。揆諸首揭說明,仍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79條之1 規定,合併計算該殘餘刑期與再犯各罪所應執行刑之假釋期滿期間;在合併計算之假釋期滿期間內,應認為尚未執行完畢。從而,被告犯附表編號1 、2 所示2 罪所應執行之刑,於96 年7月16日九十六年減刑條例施行時,尚未執行完畢,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905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褫奪公權1 年6 月)、1 年8 月(褫奪公權1 年6 月)確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執緝峻字第1016號之1 執行指揮書,認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所示2 罪,執行期滿日為「93年5 月9 日」,且「於96年減刑生效前即已執行完畢」(見執行指揮書「執行期滿日欄」及「備註欄第5 點」),其執行之指揮,容有未合,且於受刑人不利。受刑人執此聲明異議,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執行指揮書之執行指揮,並由檢察官依法更為執行之指揮。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  │  肅清煙毒條例  │  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年6 月│有期徒刑3 年4 月│有期徒刑3 年4 月│   有期徒刑3月  │
│            │,褫奪公權3 年  │,褫奪公權3 年  │,褫奪公權2 年  │                │
├──────┼────────┼────────┼────────┼────────┤
│犯 罪  日 期│  80年2 月至    │  81年2 月至    │  86年6 月間至  │   86年7月5日   │
│            │  80年4 月3 日  │  81年4 月25日  │  86年7 月5 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高雄地檢80年度偵│高雄地檢81年度偵│高雄地檢86年度偵│高雄地檢86年度偵│
│案號        │字第5553、6389號│字第10171 號    │字第16524 號    │字第16524 號    │
├─┬────┼────────┼────────┼────────┼────────┤
│最│法    院│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80年度訴字    │  81年度訴字    │  86年度訴字    │  86年度訴字    │
│實│        │  第1521號      │  第1717號      │  第3099號      │  第3099號      │
│審├────┼────────┼────────┼────────┼────────┤
│  │判決日期│  80年9月30日   │  81年6月30日   │  86年10月23日  │  86年10月23日  │
├─┼────┼────────┼────────┼────────┼────────┤
│確│法    院│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80年度訴字    │  81年度訴字    │  86年度訴字    │  86年度訴字    │
│決│        │  第1521號      │  第1717號      │  第3099號      │  第3099號      │
│  ├────┼────────┼────────┼────────┼────────┤
│  │判決確定│  80年10月28日  │  81年9月5日    │  87年2月16日   │  87年2月16日   │
│  │日    期│                │                │                │                │
├─┴────┼────────┼────────┼────────┼────────┤
│減刑後之刑度│有期徒刑1 年9 月│有期徒刑1 年8 月│有期徒刑1 年8 月│有期徒刑1 月15日│
│(減刑裁定)│,褫奪公權1 年6 │,褫奪公權1 年6 │,褫奪公權1 年(│(本院96年度聲減│
│            │月(本院97年度聲│月(本院97年度聲│本院96年度聲減字│字第7829號)    │
│            │減字第1905號)  │減字第1905號)  │第7829號)      │                │
└──────┴────────┴────────┴────────┴────────┘
┌──────┬────────┬────────┬────────┬────────┐
│編        號│       5        │       6        │       7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 年10月│有期徒刑14年,褫│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奪公權9 年      │                │
│            │                │20萬元          │                │                │
├──────┼────────┼────────┼────────┼────────┤
│犯 罪  日 期│  88年5月20日   │86年12月中旬至87│  88年5 月上旬  │                │
│            │                │年9 月中旬某日  │  某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高雄地檢89年度偵│臺南地檢88年度偵│臺南地檢88年度偵│                │
│案號        │字第2700號      │字第11143 號    │字第10625 號    │                │
├─┬────┼────────┼────────┼────────┼────────┤
│最│法    院│  高雄地方法院  │  臺南地方法院  │   臺南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  89年度易字    │  88年度訴字    │90年度上更(二)│                │
│實│        │  第1783號      │  第1304號      │字第198號       │                │
│審├────┼────────┼────────┼────────┼────────┤
│  │判決日期│  89年7月10日   │  89年9月25日   │  90年6月13日   │                │
├─┼────┼────────┼────────┼────────┼────────┤
│確│法    院│  高雄地方法院  │  臺南地方法院  │   臺南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  89年度易字    │  88年度訴字    │90年度上更(二)│                │
│決│        │  第1783號      │  第1304號      │字第198號       │                │
│  ├────┼────────┼────────┼────────┼────────┤
│  │判決確定│  89年12月1日   │  89年12月20日  │  90年7月6日    │                │
│  │日    期│                │                │                │                │
├─┴────┼────────┼────────┼────────┼────────┤
│減刑後之刑度│有期徒刑1 月15日│不得減刑(本院96│不得減刑(本院96│                │
│(減刑裁定)│(本院96年度聲減│年度聲減字第7829│年度聲減字第7829│                │
│            │字第7829號)    │號)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32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