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8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84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處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毒抗字6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421 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以有罪之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在其內。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對本院98 年 度毒抗字第6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該確定「裁定」並非刑事「判決」,是以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