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84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王憲義張盛喜邱永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8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毒抗字6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421 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以有罪之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在其內。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對本院98 年 度毒抗字第6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該確定「裁定」並非刑事「判決」,是以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邱永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文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84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