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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21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莊秋桃范惠瑩凃裕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經減刑後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減刑後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 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凃裕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宗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214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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