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5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參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三罪,經本院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 第5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