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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70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憲義邱永貴張盛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0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另住

             (現在高雄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施用毒品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張盛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一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706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