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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719號

聲請停止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周賢銳施柏宏黃憲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19號

聲請人
甲○○
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0 條、第435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僅於認為聲請人之再審聲請為有理由而為開始再審裁定後,始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於88年4 月30日以88年度上訴字第500 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以88年度台上字第3718號駁回上訴確定,且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交執行,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又本件聲請人提起再審,亦經本院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其請求停止刑之執行,亦屬無據,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憲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耀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719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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