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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90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莊飛宗陳明富孫啟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0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非法寄藏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玖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非法寄藏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9罪 ,經本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8 之罪,曾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440 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孫啟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909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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