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90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非法寄藏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玖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非法寄藏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9罪 ,經本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8 之罪,曾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440 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